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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代表建议取缔高速公路广告牌 学者称要依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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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代表建议取缔高速公路广告牌 学者称要依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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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日前,澎湃新闻报道,今年全国两会期间,全国人大代表,江西省美协副主席、民建景德镇市委会主委、景德镇陶瓷学院美术学院名誉院长何炳钦,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建议,取缔高速公路周边商业广告牌。

  这一建议随即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。

  3月11日,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顾大松在微信公众号“交通法”上发文,认为取消高速公路广告牌的建议待商榷,人大代表的建议应该建立在尊重法律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基础上。基于交通安全目的,可依法对高速公路上的商业广告牌设置作出规范。

  随着我国高等级公路的不断延伸,截至2015年12月底,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12.5万公里,高速公路的跨路天桥时常被巨大的商业性广告牌占用,这在全国高速公路上是普遍存在的现象。

  何炳钦认为,这对高速行驶的车辆有较大的干扰作用,是酿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潜在因素。

  在建议中,他给出了三点理由,包括广告牌的设计多采用较鲜艳的色彩和新奇的文字语言,会分散驾驶人员的注意力;广告内容会引起驾驶人员注意力的分散,特别是有些内容怪异、文字过小的广告;此外,在高速公路各枢纽路旁的广告牌也会分散驾驶人员注意力。

  何炳钦表示,在高速公路上行驶,只要多看一秒广告牌就会给高速行驶的车辆带来多一份灾难的可能,以110公里/小时的速度运行的汽车为例,每秒行驶的速度就高达30米左右,如略走神,势必引起严重的交通事故。

  何炳钦认为,在高速公路周边设立广告牌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潜在因素,作为一个与人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,不应只着眼广告带来的经济效益,必须严肃考虑安全问题。

  顾大松则在《取消高速公路广告牌的建议待商榷》一文中写道,高速公路广告牌不只是一块牌子,其后面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。

  国务院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第20条规定,“收费公路的权益,包括收费权、广告经营权、服务设施经营权。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,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。”

  “也就是说,不论是国家投资建设的收费公路,还是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收费公路,其获得回报的渠道除了收费权之外,就是广告经营权与服务设施经营权。通俗点说,广告经营权就是在高速公路上树广告牌的权利。”顾大松说。

  此外,按照规定,“转让收费公路权益,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,那么,取缔高速公路周边的商业广告牌,更应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”顾大松说。

  顾大松认为,何炳钦的建议在法律上属于要求取消已经生效的合法行政许可。依信赖保护法律原则,讨论取消合法有效行政许可应注意三个方面:一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随意取消,这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;二是取消合法有效行政许可需要有充分的公共利益目的;三是取消许可应给被许可人补偿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8条规定,“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,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。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修改或者废止,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,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。由此给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,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。”

  据此,顾大松认为,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不得随意取消,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,如果有公共利益的充分依据,也得考虑取消后被许可人合法权益补偿问题。

  不过,顾大松也指出,基于交通安全目的,依法对高速公路上的商业广告牌设置作出规范并非没有可能。

  例如,2012年3月1日施行的《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》明确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区域,包括“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、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”、“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”、“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(主线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除外)”、“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、交通信号、监控探头的区域”等。充分考虑了交通安全的因素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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